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厦门婚姻律师分享关于撤销婚姻纠纷

作者:yanghui 日期:2021-09-03 09:51:45 

【释义】 

撤销婚姻纠纷是指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胁迫而与其办理了 婚姻登记,该婚姻关系成立后,当事人以受胁迫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婚 姻关系而引发的纠纷。 

【管辖】

因撤销婚姻纠纷提起的诉讼,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21条的原 则规定,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,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的,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
【应注意的问题】 

根据《宪法》和《民法典》的相关规定,当事人享有 婚姻自主权,也叫婚姻自由,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,自主自 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,不受任何人的强制或干涉。如因受胁迫结婚的, 受胁迫的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。婚姻从撤销之日起不具有婚 姻的法律效力。申请撤销婚姻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:一是婚姻撤销的原因 须发生在婚姻成立之前;二是有权提起婚姻撤销的主体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 姻的,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;三是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 姻的请求,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。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 人请求撤销婚姻的,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。此“1年”不 适用诉讼时效中止、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。胁迫,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 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、身体健康、名誉、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, 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。被宣告撤销的婚姻,当事人同 居期间所得的财产,按共同共有处理。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 除外。 

可撤销婚姻以当事人申请撤销为前提,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 严格遵循“不告不理”原则,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由,如发现一方当事人是 因胁迫而结婚的,在当事人未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时,不得依职权撤销婚姻。

请求权基础规范指引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(2020年) 

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,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 撤销婚姻。 

请求撤销婚姻的,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 

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,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 日起一年内提出。 

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,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 另一方;不如实告知的,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。

请求撤销婚姻的,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 

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,当 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。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,由当事人协议处理; 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。对重婚导致的无效 婚姻的财产处理,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。当事人所生的子女, 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。 

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。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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