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厦门律师分享抚养权纠纷

作者:yanghui 日期:2021-09-03 09:50:28 

【释义】

抚养是指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育教养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等 法律规定,父母对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,有负担能 力的祖父母、外祖父母,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 女、外孙子女,有抚养的义务。抚养是父母子女间一种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, 这种关系的基础是血亲。抚养对于父母来说是一种义务。这种义务存在的条 件是父母子女的关系存在,这种关系不以父母的夫妻关系存在为前提。父母 与子女间的关系,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。离婚后,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 养,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。离婚后,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 义务。离婚后,不满两周岁的子女,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。已满两周岁的 子女,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,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 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。子女已满八周岁的,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。根 据《民法典》等法律规定,抚养义务既存在于生父母对婚生子女以及非婚生 子女之间,也存在于继父母对继子女之间,还有养父母对养子女之间,有负 担能力的祖父母、外祖父母,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 孙子女、外孙子女,也具有抚养的义务。

(1) 抚养费纠纷

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,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 养义务时,由于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而引发的纠纷。被抚养是未成年子女 和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权利,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,子女有要求父母给 付抚养费的权利。此类问题发生纠纷,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
(2)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

是指有抚养权的一方,抚养能力丧失或者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 情形,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而产生的纠纷。父母离婚后,一方抚养的子 女,另一方负担必要的抚养费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: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 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女子的;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 待子女行为,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;③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,愿随另一方生活的;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。

【管辖】

因抚养纠纷提起的诉讼,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21条的原则规 定,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,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, 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
【应注意的问题】

“抚育费”和“抚养费”在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司法解释 中多次交叉出现,其含义并无不同。2011年《规定》以“抚养费”代替“抚 育费,并将其列为第三级案由“抚养纠纷”项下的第四级案由之一,以便上下级案由一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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